铁律与人性的抉择

再看《我不是药神》

作者:星海中的沙

引言

《我不是药神》是由文牧野执导的一部现实主义题材影片,于2018年上映。上映后受到了广大观众的好评并收获了非常高的社会讨论度。本片基于真实事件改编,讲述了主人公程勇从一个平凡的保健品商贩转变为印度仿制药“格列宁”的代理商,帮助无数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患者获得救命药物的故事。这篇影评讲从法律的角度入手,深入分析电影中反映的药品专利保护制度与公共健康权益之间的冲突,并探讨其对社会和人性的影响。

铁律与现实的碰撞

主角程勇,原本只是一位“投机倒把”的小商人,后来因为一系列机缘巧合,成为了印度仿制药“格列宁”的代理商。这一转变不仅是他个人命运的转折点,也牵扯到了无数个家庭,一段故事就此展开。

在电影中,正版“格列宁”由瑞士诺瓦公司生产,每瓶售价高达23500元人民币,远超普通患者的承受能力(《我不是药神》,0:18)。而印度生产的仿制药价格低廉得多,只需500元人民币左右。陈勇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作为“代理”的角色,向患者们售卖假药。

程勇的行为毫无疑问的触犯了我国刑法关于销售假药罪的规定,但在铁律面前,之所以选择这样做,是因为他看到了众多患者因无法负担高昂药价而失去生命的悲惨现状(《我不是药神》,1:05)。这种情况下,程勇面临着严重的刑事责任风险,同时也陷入了深刻的道德困境。最后,他选择站在内心的道德这一边,向患者们售卖印度假药。他的决定改变了自己和许多人的命运。

药品专利与公共利益冲突

毫无疑问,程勇的行为侵害了瑞士诺瓦公司的知识产权。但是,我们不得不思考一个问题,药品专利是否侵害了公共利益。

诺瓦公司依靠其专利,形成的垄断,导致普通人难以承担其高昂的价格。药品定价参考维度复杂,研发过程投入巨大,我们无法评价其是否是高利润产品。但是,毫无疑问的是,大部分家庭,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普通民众,是无法负担如此高昂的费用的。这揭示了药品专利保护制度在全球范围内的不平等现象——发达国家通过严格的知识产权法保障药企的利益,却忽视了发展中国家人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在程勇接受法院审判时,瑞士诺瓦公司律师站在公司利益的角度,认为程勇的行为导致全国性的假药泛滥,违反了国家版权法。程勇律师的一番话引人深思:格列宁如此高昂的价格,多少病人倾家荡产也付不起。如果患病等于死路一条,但是程勇大无畏的精神是为了救人,他想让更多的人活着。[1]

善良与希望,亦是一剂良药

“我就是想求求你,别再追查印度药了,行吗?我病了3年,四万块钱一瓶的正版药,我吃了三年,房子吃没了,家人被我吃垮了,现在好不容易有了便宜药,你们非说是假药。那药假不假,我们能不知道吗?那药才卖500块钱一瓶,药贩子根本没赚钱。谁家不遇上个病人呢,你就能保证你这一辈子不生病吗?你们把他抓走了,我们都得等死,我不想死,我想活着,行吗?”(《我不是药神》)

老太太对警察曹斌说的这段话,我认为是全片中艺术水平最高的一句话,也是最动人的一句话。病人们何尝不知道假药是假药,但是,假药给了他们生的希望。这句话道出了无数患者的心声,也是对现有医疗体系无声的抗议。

患者被社会遗忘,失去了希望。

程勇用自己微薄的力量为无数患者带来了生的希望,这个过程不仅是物质上的救助,更是一次精神上的救赎。他的坚持告诉我们,无论身处何种困境,只要心中存有希望,就有可能找到出路。而最终程勇被捕入狱的情节,则是对所有观众最好的鼓舞——真正的英雄往往是在逆境中坚守信念的人(《我不是药神》,2:05)。

道德与法律交汇之处

从知法故犯,到利益角逐,再到贴钱也卖。程勇选择了从道德出发,拯救更多人,给予更多家庭生的希望。程勇始终坚信自己的行动是为了更多人的利益,即使知道可能会付出沉重代价,他也从未后悔过自己的选择

听完老太太的话,正直的警察曹斌,放弃了追查。

电影结尾,大家千米送车,令人潸然泪下。

当法律不能充分回应社会需求时,个体是否应该超越法律界限以实现更高的正义目标?

从伦理角度看,这个问题涉及到不同的道德理论。例如,功利主义者可能会支持个体在特定情况下违反法律,如果这样做能够最大化整体幸福或减少痛苦。在这种观点下,程勇的行为是合理的,因为他帮助了大量无力承担正版药物价格的白血病患者,提高了他们的生存机会,从而实现了更大的善。但是从义务论角度来说就不是这样了[2]。

从法学角度看,这实际上是多年来自然法与实证主义法学的辩论。自然法理论主张法律应当基于道德和正义的原则,认为某些基本权利(如生命权)是不可剥夺的,超越了人类制定的法律。在这种观点下,当人为的法律与这些基本权利相冲突时,人们有权甚至有义务去反抗不公正的法律。电影中,程勇为了救助白血病患者而非法进口廉价仿制药,正是对这一理念的实际体现。他选择了保护患者的生命尊严,即使这意味着违反现行的法律条文。相比之下,实证主义法学强调法律是由国家权威机构制定并强制执行的社会规范,它独立于道德判断之外。根据这种观点,无论法律内容如何,公民都有义务遵守法律,因为法律秩序本身就是社会稳定的基石。[3]然而,《我不是药神》通过展现程勇面对绝境患者的行为及他人的行为,挑战了这一立场。程勇的选择既是对生命尊严的捍卫,也是对现行法律的一种质疑。

社会背景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电影所处的时代背景是10年代的中国,此时中国处于经济快速发展时期,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健康的重视程度不断增加,但同时医疗费用也在迅速上涨,尤其是对于一些特殊疾病而言,治疗成本极高。实际上,中国的药品审批制度在2018年前较为严格,导致了许多救命药物在中国上市滞后于其他国家数年之久。这一现象不仅影响了患者的生存机会,也暴露了医疗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在这种背景下,《我不是药神》引发了公众对于现行医药政策的关注和讨论,推动了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

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意见》,旨在降低仿制药准入门槛,促进其合理应用[4]。

2020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了对于涉及公共健康的专利可以实施强制许可。这些条款为在特殊情况下,如公共卫生危机或重大疾病流行期间,允许非专利权人使用专利技术提供了法律依据。具体到药品领域,如果某种药物对于控制疾病传播、治疗严重疾病至关重要,而该药物的价格过高导致患者无法承受,政府可以通过授予强制许可的方式,允许其他企业生产仿制药,以确保公众能够获得必要的医疗资源。[5]

结语

《我不是药神》不仅是一部感人至深的人性赞歌,更是一面镜子,映射出药品专利保护制度与公共健康权益之间的矛盾。通过程勇的经历,我们看到了一个普通人如何在法律边缘寻找平衡,用智慧和勇气去挑战不公。

我们也不禁反思与审视现行的法律体系能否更好的取得企业与公众,知识产权与医疗公平之间的平衡。未来的社会,应在确保每一个人都能获得基本医疗服务的同时,也要尊重创新者,研发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应该继续探索如何构建更加公平合理的医药政策框架,把握好法与道德之间的平衡点,使法律不仅能约束人的行为,更能引导人们走向更公平,普惠的生活。


参考文献

[1]清欢何兮《我不是药神》:一场人性与法律的较量,反映社会底层的现实(2020)

[2]任丑 目的论还是义务论——伦理学的困境与出路 《武汉大学学报》2008年4期

[3]弗朗科•本斯纽里(作) 薛军(译) 自然法学、法律实证主义和立宪主义——西方法文化之中关于法的三个基本概念

[4]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意见. (2018)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电影台词与引用部分亦有标注,形式为(hh:mm)

作者:星海中的沙

校对:智能校对

 

【以上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MXYR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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